各单位(部门):
根据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工作的通知》(甬医保[2016]1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我校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尚未就业的子女(年龄超过18周岁但仍就读高中、中专、职高、职技校的子女,需凭就读学校证明报我校同意后可延长1年,学校在港澳台及国外的不在延长范围)。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各单位(部门)在收到《2016年度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花名册》后,对《花名册》上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
新进人员的子女凭户口薄原件与复印件(参保子女页)、新生儿凭出生证和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参保子女页)申报,并填报《市级医疗统筹人员(子女)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父母一方为我校事业编教职工,原在对方单位现要求在我校参加统筹的,须填写原子女医疗统筹号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须上交原医疗统筹证。以上对象都须上交参保子女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
2017年1月1日后新进事业编人员的子女凭户口薄原件与复印件(参保子女页)在新进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次月起的3个月内到人事部办理申报手续,从申报次月起计缴,待遇从申报次月起享受;新生儿凭出生证和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参保子女页),从出生次月起的3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从出生当月起计缴,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参加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应在《2017年度子女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附件3)范围内选择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一家街道(乡镇)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子女的定点就医医疗机构,一年一定,年度内不作更改。子女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医院(限定专科治疗)不受统筹定点就医限制。
请各单位(部门)于12月13日前将《花名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部(行政楼109室),联系人:姚亚波,电话2530,短号668009 。
三、承担经费
1. 2017年度子女医疗统筹市里收费标准为每人1200元。
2.父母双方都为我校事业编教职工,其子女在我校申报医疗统筹的,学校补贴800元,职工个人承担400元。
3.父母一方为我校事业编教职工,其子女在我校申报医疗统筹的,学校补贴600元,职工个人承担600元;不在我校申报医疗统筹的,凭对方单位医疗统筹个人承担费用的相关证明及子女医疗统筹证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补贴。
4.原国际经贸学院的教职工子女,继续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享受待遇
1.子女医疗统筹享受待遇及就医须知等详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就医须知》(附件4)。
2.因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原因,享受学校事业编待遇的教职工,其子女因户籍未迁入等原因而无法参加医疗统筹的,由教职工向校医疗保健中心提出申请,其子女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仍按学校原有规定报销,报销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年1200元;符合参加子女医疗统筹条件而自行放弃的,不再享受学校原有报销政策。
附件1: 2016年度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花名册(另发)
人事部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