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者:陈泼发布时间:2017-05-02浏览次数:1593

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和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13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条件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二、《荣誉证书》的办理程序和时间

凡任教年限满30年的教师可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照1张,材料交至院务办,截止时间:531日前,逾期请自行到人事部办理。

联系人:朱旭萍联系电话:88357708

院务办

   2017年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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